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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0-11-18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管理学院各级各类学生干部队伍管理,建设一支政治素养高、服务意识强、工作能力优的学生干部队伍,锻炼和提高学生干部的整体素质,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选拔、培养、管理体系,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学生锻炼成长和持续发展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学生干部教育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干部是在学院党政领导下,团委、学工办指导下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力量,在组织、引导、服务青年学生和维护青年学生权益中起着骨干与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学生干部选拔任用与管理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坚持师生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干部包括学院、年级、社团、班级各级各类学生干部,具体适用于:

(一)学生党组织:学生党务工作中心、学生党支部、党小组、学生公寓党员工作站等;

(二)共青团组织:分团委学生副书记、班级团支部支委成员等团组织的学生千部;

(三)学生会组织:学院学生会、学生社团、班委会等学生会组织;

(四)全媒体中心学生干部组织;

(五)学生工作助理等。

第二章任职条件与资格

第五条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策,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决执行学校、学院的工作要求和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的工作部署,模范履行学生干部的各项义务,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规、违纪等处理记录。

第六条具有胜任本职位的领导、组织、协调能力、文化知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有崇高的理想信念。

第七条具有扎实的作风和较高的威信,脚踏实地、求真务实、勇于创新,热心为青年学生服务,自觉接受广大学生的监督。

第八条学习态度端正,学习刻苦,成绩优良,高年级学生担任学生干部需具备度综合测评中排名在本班前30%以内,且无不及格科目;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前50%

第九条学生分团委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学生党务工作中心主任原则上为正式党员、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预备党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为预备党员、特别优秀者可放宽至党组织考察培养半年以上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十条新提任的学生党务中心主任、副主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部部长、学生团委副书记等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半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

第十一条各级学生干部须经各级组织培训,合格者方可上岗。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学生干部的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院、年级、班级的管理;

(二)向学院领导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完善活动;

(四)参与任职期间的学生干部考核,并在任职结束后获得客观评价;任职期间,根据考核情况,获得综合测评给予相应德育学分加分。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义务

(一)及时传达贯彻学院的各项决定和要求;

(二)及时向学院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并在获取答复后,及时、准确地反馈给广大学生;

(三)认真履行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创新性地开展工作;

(四)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行为规范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十四条:各级各类学生干部的选拔程序

1、报名;2、资格审查;3、公开竞聘;4、学生党务工作中心、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或辅导员审核;5、组织竞品;6、公示;7、聘用。

第十五条学院逐步完善公开选拔、民主选举、竞聘上岗的学生干部选拔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各级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各级学生干部组织可根据实际情况于每年的九、十月进行学生干部的纳新和换届换任工作。

第十七条学生党组织干部(党支部委员、党小组组长)按照学校党委组织部规定程序选任。

第十八条学生党务工作中心主任、副主任;学院分团委学生副书记、学生会主席团、各部门正副部长、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学生社团正副部长、学生工作助理根据隶属关系由分团委、辅导员报学生工作办公室核准报党总支审定,由党总支下文任命;班委会委员由辅导员报学院团委审定并下文任命并颁发聘书,未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须收回其聘书。

第十九条学生干部的选拔:

各级学生干部接受同级党政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组织和上级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以所在组织管理为主。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学院学生组织由学院党政领导,学院团委、学生工作办公室受学院党政委托,对其组织发展、活动开展、学生干部进行指导、管理、培养和考核。

第五章培养、考核与任免

第二十条学生干部的培养:

学生工作办公室、学生党务工作中心、全媒体中心、分团委及辅导员负责对学院各级学生干部进行选拔、日常培养、指导、考核工作。

第二十一条学生干部的考核:

1、考核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职考核、注重实绩、师生公认。

2、考核办法:每月一个考核周期(另行制定考核细则)

3、考核结果:考核分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个等级

考核结果是对学生干部过去工作的全面评价,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和评优评奖的主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学生干部的奖惩:

考核结果作为学生学年鉴定、“三好”(“优干”)及各项先进个人(集体)评比、奖学金评比、学生干部选拔任用、推优入党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三个月),可连选连任,但原则上学院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职务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实行学生干部免职制度。可根据学生考核情况进行任免。对违反学校纪律,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群众反映不好并核查属实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劝退、撤销职务等处理;是党员、入党积极分子的给子相应的记录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撤消其所担任学生干部职务:

1、因退学、转学、转专业、升学等学习单位发生变动,离开员工作岗位的;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2个月以上的。

2.违反学生组织内部管理规定的;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3.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者、考核“不称职”或者连续两次考核称职者;未恪尽职守,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到表率作用者;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务的。

4、学生干部因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连续两学期挂科,认定已经不再适合担任现职务的。

5、本人自愿辞职经批准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院分团委。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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