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党内监督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一贯要求,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新修改的党章也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党的纪律的重要内容。管党治党重在全面从严,监督执纪贵在抓早抓小。强化党内监督,必须结合实际科学运用“四种形态”。
以批评教育为重点强化常态规诫。党内监督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注重事前防控,确保在违纪违法事件发生之前把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四种形态”中的第一种形态,要求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各级党组织和纪委要对党员干部身上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对党员干部身上出现的违纪迹象或轻微违纪行为扭住不放,通过第一种形态的落细落实,防止“小毛病”向“大问题”转化。由此可以看到,“四种形态”充分贯彻了我们党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坚持做到无病常防、初病早治、有病快治、重病严治,立起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立案审查“四道防线”,体现了对党员干部的严管厚爱。
以纪律处分为保障强化惩戒震慑。“四种形态”中的后三种形态,要求“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这些纪律处分的规定,绝不意味着放缓反腐节奏,而是更加体现了“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思路理念,能够强化执纪的惩戒作用和党内监督的震慑作用。必须提高监督执纪刚性,加大纪律审查力度,坚持快查快结,既突出查处不收敛不收手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挖“烂树”、治“病树”,又重视审查轻微违纪行为,逐步加大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比重,让戒尺高悬、警钟长鸣,使党员干部心有所畏、行有所止。各级党组织要把纪律的戒尺亮出来,通过加强日常监督执纪,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对于触犯纪律的行为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坚决把违纪增量遏制住。
以明晰责任为抓手强化贯彻落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四种形态”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抓手,在实践运用中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实现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两个责任”的同落实、同促进、同考核。“四种形态”既是问题清单,也是责任清单。用好“四种形态”,强化党内监督,需要党委、纪委和机关职能部门统筹推进、齐抓共管。在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不同的责任主体担负着不同的工作内容和任务。各级党委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为管党治党的重要内容,切实摆上位、抓到位;党委书记、副书记当好第一责任人,主动担当作为,敢于较真碰硬。各级纪委在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中肩负着重要责任,应切实跳出“事后干预”的思维定势,注重打好监督执纪的“提前量”,当好拒腐防变的“敲钟人”;加大追究问责力度,建立责任清单,完善问责机制,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对典型案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倒逼主体责任落实,始终保持真抓严惩的高压态势。
(作者武玉林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