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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洛阳市纪委,洛阳市监察局选聘事业单位工作

作者:   时间:2013-04-09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根据有关要求,经市纪委常委会研究,报市有关部门同意,决定面向市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通过组织推荐、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择优选聘5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充到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选聘计划
  本次公开选聘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5名。
  二、选聘范围和对象
  洛阳市市属财政全供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
  三、选聘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爱岗敬业、清正廉洁;无违法违纪记录;
  2.全日制统招本科及以上学历,专业和人数为:计算机类3名、法律类1名、财会审计类1名;
  3.近三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含试用期不定等次情况)等次;
  4.达到现所在岗位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
  5.年龄35周岁以下(截止时间为2013年3月31日,即1978年3月31日以后出生),身体健康。
  四、选聘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符合报名条件者填写报名表(报名表自行下载,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并提供本人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所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近三年年度考核情况、证明全供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有关材料复印件(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出具单位印章)及近期一寸免冠蓝底照片5张,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于2013年4月11日至12日下午5时前统一报至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选聘工作领导小组依据任职资格条件对报名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人员进入笔试。每位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专业职位报考。各专业职位报名人数少于4名者,依据相关规定核减或取消本专业职位选聘。资格审查贯穿整个选聘过程。凡弄虚作假者,一经举报查实,即取消资格。
  通过初步资格审查的人员名单在“洛阳廉政网”公布。初步资格审查合格者以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为单位于2013年4月16日到市纪委干部室(市纪委715房间)领取《准考证》,逾期不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二)组织考试
  考试分笔试和面试两部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成绩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考试成绩在“洛阳廉政网”进行公布。
  1.笔试。笔试成绩占40%。报名人选参加统一组织的笔试。考试内容主要是计算机、法律、财务会计、时事政治、公文写作、公共知识、纪检监察相关业务知识等内容,不指定复习范围和参考书籍。
  笔试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笔试成绩和进入面试人员名单在“洛阳廉政网”公布。
  2.面试。面试成绩占60%。根据时间安排,分专业按笔试成绩1:4组织应试人员进行结构化面试,面试顺序现场抽签决定,答题按照试题顺序依次回答。计时人员按总时间15分钟计时。面试时间和地点另行在“洛阳廉政网”通知。
  (三)体检
  体检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按照人事部、卫生部颁布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进行,参加体检者,根据笔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成绩并列者以面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按照1:3的比例确定人员参加体检,体检不合格者,依次递补。体检时间和地点另行在“洛阳廉政网”通知。
  (四)政审考察
  根据被推荐人选笔试、面试的综合成绩及体检结果,按照1:2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选聘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规定组成考察组,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进行考察。
  (五)研究决定
  根据考试入围人选综合得分情况及考察结果,结合工作需要,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
  (六)组织任命
  对拟聘任人选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结果不影响聘任的,拟聘任人选在市纪委监察局事业单位试用6个月,试用期间不办理有关手续,试用期满后进行组织考核。考核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保持原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不变,绩效工资按照市直事业单位参考标准执行。聘用后需在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满三年方可提出调动。
  六、组织领导
  成立市纪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选聘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纪委干部室。市纪委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选聘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
  七、纪律要求
  1.整个选聘工作在选聘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执行。
  2.相关人员要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工作制度。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与考试、聘用等有关的相关信息等。
  3.报名人员要正确对待竞争,不准弄虚作假,进行拉@@@@选等非组织活动。一经发现,取消其聘任资格。
  本方案由选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63937158
                                                       中共洛阳市纪委
                                                         洛阳市监察局
                                                     二○一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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